首页-会员服务平台-战略合作伙伴-网上展厅-医药招商-资讯中心数据中心政策监管研究开发健康养生医药企业华源企业网娱乐影院名站导航网站地图注册
国中医药医函[2008]51号关于组织推荐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重点专科协作组成员单位的通知
  •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6-10
字体:【 】【收藏本站】【打印】【关闭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管理局、卫生厅局中医处,各重点专科协作组牵头单位,中国民间中医医药研究开发协会:

为进一步加强重点专科协作组工作,提高协作组工作质量和水平,为各协作组开展重点病种中医临床诊疗方案的梳理、验证以及主攻病种中医治疗现状评价分析等工作奠定基础,带动重点专科相关专业总体水平的提高,经研究,决定在全国推荐筛选一批重点专科协作组成员单位,充实协作组工作力量。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被推荐单位范围

各级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综合医院、专科医院和民营医院。

 二、推荐专业范围

1)急诊科
2)肝病科
3)肾病科
4)血液病科
5)肺病科
6)糖尿病科
7)老年病科
8)风湿病科
9)外科
10)皮肤科
11)肛肠科
12)肿瘤科
13)妇(产)科
14)儿科
15)推拿科
16)眼科
17)耳鼻咽喉科
18)精神疾病科
19)康复科
20)传染病科
21)其他

三、被推荐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一)中医(民族医)特色突出,临床疗效显著,具有较高的中医专科建设水平,所确定的重点病种在诊疗上能够体现出中医药优势,在区域内具有较大影响,具有良好的发展潜力;

(二)被推荐的科室近两年内无二级以上医疗事故;

(三)被推荐的科室及其工作人员近两年来未发生严重的医德医风问题;自2006年4月以来,未发生索要或收受医疗器械、药品、试剂等生产销售企业或其工作人员给予的回扣、提成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商业贿赂行为;

(四)被推荐单位为综合医院的,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科室应为独立的临床科室,并有一定规模的固定病床。

四、推荐程序

(一)被推荐单位填写《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重点专科协作组成员单位申报表》(附件1),并确定一个重点病种,按照《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十一五”重点专科(专病)项目重点病种临床诊疗方案梳理参考体例》(附件2),梳理重点病种的临床诊疗方案。

(二)各省(区、市)中医药管理部门、各重点专科协作组牵头单位、中国民间中医医药研究开发协会对自己所推荐的单位填写的《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重点专科协作组成员单位申报表》作初步审核并填写推荐意见后,于2008年7月11日前将重点病种临床诊疗方案和《申报表》(正式文字稿一式2份并附电子版)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司。

(三)我司组织专家审核被推荐单位的重点病种临床诊疗方案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重点专科协作组成员单位申报表》,对通过审核的单位,由医政司发文确定为重点专科协作组成员单位。

五、其他

1.本次推荐的协作组成员单位不作为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十一五”重点专科(专病)建设项目,仅限于参加相关专业重点专科协作组的各项协作工作。

2.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联系人:崔咏梅 董云龙

电 话:010-65955519

传 真:010-65930820

邮 箱:yizhengsiyichu@126.com

附件:

1.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重点专科协作组成员单位申报表

2.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十一五”重点专科(专病)项目重点病种临床诊疗方案梳理参考体例

 二○○八年六月十日

字体:【 】【收藏本站】【打印】【关闭
    推荐文章

Copyright © 1996-2007 HYEY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华源医药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