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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办函〔2008〕296号关于再次对《制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等11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的函
  •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国家环境保护部网站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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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

为贯彻国家有关政策、法律和法规,保护环境,防治污染,改善环境质量,优化产业结构,解决重点区域环境污染问题,我部决定全面提高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污染控制水平,并制定新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制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等11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在制订过程中,已经征求了包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内的各有关方面的意见,标准编制单位根据反馈意见对标准进行了修改和完善。

根据我部2008年第二次部常务会议决定,现将《制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提取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药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生物工程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混装制剂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发酵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羽绒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制糖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合成革与人造革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等11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草案再次印送给你们,请予以研究。有无意见或建议,请务必于2008年6月16日前函复我部。

联系人:科技标准司 冯波、周凤保、张国宁、谷雪景

联系电话:(010)66556212,66556214,66556215,66556216

传真:(010)66556213

二○○八年六月十日

附件:

1.制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再次征求意见稿)

2.提取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再次征求意见稿)

3.中药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再次征求意见稿)

4.生物工程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再次征求意见稿)

5.混装制剂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再次征求意见稿)

6.发酵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再次征求意见稿)

7.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再次征求意见稿)

8.羽绒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再次征求意见稿)

9.制糖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再次征求意见稿)

10.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再次征求意见稿)

11.合成革与人造革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再次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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